随着《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颁布,越来越多夫妻起诉要求对孩子进行亲子鉴定,确认是否是父、子(女)关系。笔者在代理离婚案件过程中,当事人也多次提出亲子鉴定的要求。那是否任何人 都可以提起亲子鉴定的请求,又是否一旦提起,法院就必须同意鉴定申请呢?
对于上述两个问题,答案都是否定的。因为孩子是一个家庭爱的结晶,亲子鉴定不仅关系是与非的问题,还直接关系整个家庭甚至整个家族人的感情。法院对亲子鉴定程序的启动十分慎重,对于提起亲子鉴定的权利人及启动该程序有严格的限制与要求。
诉讼中,绝大多数亲子鉴定的请求都是提起亲子关系的否认之诉。针对这一请求,法院首先对有权提起该请求的权利人做了严格限制,必须是夫妻一方。其他亲属或者成年子女提起亲子关系否认之诉,一般不予支持。另外,夫妻一方提起亲子关系否认之诉时,必须提供必要的证据,能够初步证明与孩子没有血缘关系。如果仅凭当事人的怀疑、猜测,另一方又不同意启动亲子鉴定程序的,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针对亲子关系确认之诉,因为《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对起诉主体未作出明确限定,所以司法实践中存在一定的混乱。但多地高院针对该情形已经做出了相应的指导意见。以江苏为例,江苏省高院将有权提起亲子关系确认之诉的主体限定在父母与子女之间。如果当事人要求与同父(母)异母(父)的兄弟姐妹之间进行血缘关系鉴定的,不予支持。
最后,还是要呼吁,夫妻在生活中应当尽量避免进行亲子鉴定,这对双方感情的伤害极其巨大。即使鉴定结果证实存在血缘关系,但另一方心里的创伤也再难愈合,切勿因一时冲动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